女子和男子同居生子,分手后仅向男子索要1元抚养费,法院竟然未支持,这是神马精神?
文|庄志明律师
一早看到一个极其罕见的新闻,生活远比电影精彩:
女子彭某与男子傅某同居生下儿子傅某某。双方感情破裂后,彭某状告傅某,要求其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元,至儿子傅某某年满18周岁止。最终法院确认孩子由原告抚养为宜。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的收入情况,其要求被告每月支付男孩傅某某生活费1元,具有象征性的收取意义。根据目前万宁市的生活水平及被告的经济收入状况,法院酌情确定原告自行负担孩子抚养费。
简单说,同居分手后,女子自行承担孩子的抚养费,被告无须承担女子要求的1元抚养费,相当于驳回女子支付抚养费请求。
这则新闻下的网友评论显现了强烈的不理解,很多开始骂法官了。开始时我也没看明白,把新闻连续读了三遍,方知道法院判决的初衷了。
在这个信息快餐时代,有多少人愿意把新闻连续看三遍的?
这个新闻的关键语句是:“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的收入情况,其要求被告每月支付男孩傅某某生活费1元,具有象征性的收取意义。”
对的,女子彭某主张男方每月支付1元抚养费,“具有象征性的收取意义”,也即并无实质性意义。抚养小孩是需要真金白银的,该一元抚养费对女子抚养小孩没有任何价值,没有任何意义,没有任何帮助。没有任何价值,没有任何意义,没有任何帮助的诉求,法院怎么会支持?这是助于理解的一个方面,但绝不止于此。
你要求支付1元抚养费,你得有理由,有依据啊。很遗憾,没有。
关于抚养费,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:“ 抚养费的数额,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。
有固定收入的,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。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,比例可以适当提高,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。
无固定收入的,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,参照上述比例确定。……”
按照这个规定,无论如何,被告所应当承担的抚养费是远大于1元的,也即原告主张被告承担1元抚养费没有事实根据,没有法律依据,所以法院认为“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的收入情况”,无法得出被告每月应支付1元抚养费的结论。
或许有网友说了,法院为什么不直接按照规定判决抚养费的数字?我来告诉你,法律规定,法院不能超出原告的诉求作出判决,在原告不变更诉求情况下,法官没有权力作出超出支付1元抚养费的判决。现在原告既然为了象征性,法院就不可能为满足其象征性意义而作出违背祖宗的决定(违背法律的判决)。
法院只能认为原告的诉求没有依据,不予支持。当然了,法院在作出该判决时也是衡量和了解原告抚养孩子的能力的,原告抚养小孩,不差这一块钱。
一些网友神神叨叨,认为法院基于这样的考量:支持了一元抚养费意味着男子抚养小孩了,今后小孩要赡养男子;现在不支持抚养费,小孩就不需要赡养该男子了……这纯粹是意淫了,该赡养就得赡养,负担不负担这一元抚养费都得赡养。再说了,该新闻里也没有男子拒绝支付抚养费的说法,凭什么就得出男子不愿承担抚养费的?
实际上该一元抚养费的诉求很大程度是女子情绪的宣泄,女子对男子的讽刺,法院作为严肃的司法机关,显然不可能支持这种黑色幽默的。法院不做出气筒。
法院虽说没支持这该一元抚养费的诉求,但并非剥夺女子索要抚养费的权利。法院认为“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的收入情况”,目前不支持原告主张;如原告后期实事求是地提供被告的收入情况,那么基于此,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实事求是的判决。当然了,这需要女方另行起诉了。
从这个角度说,法院不支持原告一元抚养费是好事,如果支持了一元抚养费,那女子后来反悔想增加抚养费,那是比较困难的;现在直接不支持,女方实事求是重新提出主张(哪怕立马),法院可以作为新案件处理,办理起来方便多了。这种良苦用心,恐怕只有深思熟虑、深谙其道的人才能想到的。
网友面对法院的“奇葩”判决,要多想一想,你所认为的“不公平”,法官只会比你想得更多更周到,至少,大多数法官是这样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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